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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支书非法买卖濒危红豆杉13株获刑4年

7月27日,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采伐、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村支书朱新民因非法采伐、买卖红豆杉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人民币。

据了解,将近40岁的朱新民为汝城县的一名村支书,因得知汝城当地生长红豆杉,而且买卖红豆杉能获取高额的利润,所以想着能找人合伙做红豆杉生意。2010年,被告人朱新民先后出资约2万元与同案人何小青(已逮捕,另案处理)合伙做红豆杉生意,两人先后分四次以近6万元的价格分别购买汝城县外沙乡的13株(12个树脑,其他都是树干)红豆杉树。然后,由被告人朱新民分别出面聘请工人,采取先挖倒树再用油锯加工成原木的方式进行采伐红豆杉,按购买红豆杉的时间顺序先后将已采伐并加工好的原木和树篼进行对外销售牟取暴利。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新民无视国家森林法规,伙同他人非法采伐、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树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构成了非法采伐、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朱新民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积极投入了合伙资金,参与购买红豆杉,并出面聘请劳方,在共同作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我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遂做出上述判决。